案外人依另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问题提出:法院执行金钱债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停止执行该房屋。
处理意见:
①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的,应根据另案法律文书性质作出区分。如案外人依另案确权判决或形成判决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依《物权法》第28条规定,案外人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该标的物法律上所有权,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案外人享有的物权应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债权。故此时,法院应判决停止对标的物执行。
②在另案给付判决或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向案外人转移该标的物所有权,案外人在完成对执行标的物物权公示手续前,享有的仅系请求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金钱债权,两者性质上均为债权,在发生冲突时,如其中有的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如两个判决均不存在错误,应通过执行竞合程序解决。
实务要点: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案例索引:见《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依据另案判决或调解书主张权利的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3/6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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