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程序中已查封不动产另案确权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查封不动产的权属并获得法院确权判决、调解书或者仲裁确权裁决、调解书(以下简称确权法律文书)的支持,尔后,持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更有甚者,在法院执行终结后还有第三人基于同样理由要求法院执行回转或者请求国家赔偿。此类情形已经成为困扰执行实践的突出问题,
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查封不动产的权属并获得法院确权判决、调解书或者仲裁确权裁决、调解书(以下简称确权法律文书)的支持,尔后,持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更有甚者,在法院执行终结后还有第三人基于同样理由要求法院执行回转或者请求国家赔偿。此类情形已经成为困扰执行实践的突出问题,
问题提出:法院执行金钱债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停止执行该房屋。处理意见:①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的,应根据另案法律文书性质作出区分。如案外人依另案确权判决或形成判决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依《物权法》第28条规定,案外人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该标的
作者: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6日实务中,有申请人持经人民法院以裁定书形式作出的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即通常所称的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乍看之下,其满足生效法律文书之外观,符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但是就其性质和效力而言,其与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尚具有明显区别,在引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上亦存在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1998]15号【发布日期】1998-07-08【生效日期】1998-07-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江西执行2017年9-12月版,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问: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本息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抵充顺位原则?答: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条文法律释义》【第144页】在执行中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时,公告的期间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为执行程序确实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其重大价值是迅速及时。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一定要等待60天后才进行处理确属不合理,对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有的法院确定这一期间为10日或15日。公告的媒介也不一定非是报纸,也可考虑在被执行人住宅、单位、基层组织等建筑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 )》整理: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其实在生活中,时常出现购房者好不容易购买到了价格优惠的法院拍卖房,准备入住,被执行人却依然住在房子里并拒不搬离。那么,购房者买到了法院拍卖房产,却不能实际占有使用到底该怎么办呢?第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