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理的执行异议之依据 为了债务起诉真的很麻烦,折腾了半年了,估计还要一年
经过多方咨询和自己的查找,明确了我的保全可以排他性,心里也安慰了一大半,自19年4月欠条到期,欠债人一直躲避,在起诉后,因开庭时间均在19年12月份,因欠债人不接电话,家里躲避,传票送不到欠债人手里,后欠债人老婆接了电话,并且刻录了电话录音光盘,又被法院的法官说效力不够,不能缺席判决,中途,我两次开庭去了两次,结果都是劝我撤诉再起诉让我先行撤诉年后起诉,说是最高法院的强制要求,因此耽误了不少的时间
经过多方咨询和自己的查找,明确了我的保全可以排他性,心里也安慰了一大半,自19年4月欠条到期,欠债人一直躲避,在起诉后,因开庭时间均在19年12月份,因欠债人不接电话,家里躲避,传票送不到欠债人手里,后欠债人老婆接了电话,并且刻录了电话录音光盘,又被法院的法官说效力不够,不能缺席判决,中途,我两次开庭去了两次,结果都是劝我撤诉再起诉让我先行撤诉年后起诉,说是最高法院的强制要求,因此耽误了不少的时间
2009年5月26日,华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为保证债务履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华某以20万元价格将其位于幸福小区38幢504室房屋卖给赵某,如华某按约还款则解除买卖合同。2012年1月17日,因华某未还款,赵某以房屋买卖合同为案由诉至法院。法院以买卖为案由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华某于2012年8月20日前向赵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4年6月,赵某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房屋、出具执
陈某夫妇从卢某夫妇处购买了二手毛坯房一套,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陈某夫妇两人装修入住近1年后,打算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该房屋因卢某夫妇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由于卢某夫妇最终无法解决债务,陈某夫妇只能申请诉讼要求退房退款。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卢某夫妇被判令返还陈某夫妇购房款、代偿按揭款、装修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105万余元。因卖家有外债 未过户房被查封2016年3月,陈某夫妇从卢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
标准:(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涉及房产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主要分为案外人停止执行之诉和申请人许可执行之诉两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涉及房屋查封方面的执行异议之诉最常用的法律规定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争议焦点执行异议之诉中,房屋买受人因未注意房屋政策限制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时是否存在过错?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
实践中,大量存在买受人尚未过户的房屋被法院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情况。我们理解,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可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主张相关权益。一方面,买受人应积极关注涉诉案件的情况,尤其是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与买受人购买的房屋直接相关,如果直接相关,则应积极申请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如果出卖人与他人之间诉讼的标的物为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则买受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此种情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但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未在该房实际居住,当房产在涉及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查封时,买受人能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排除执行?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驳回了买受人马某中止执行涉案房产、解封房屋并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马某后提出上诉,5月8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2014年初,马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其位